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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8-21 10:42
作者:綠衡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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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人口增長和城市化在很多歐盟國家(尤其是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地區)引發了對水資源短缺的擔憂,但一項新規定將緩解上述日益加劇的壓力,標志著向循環經濟邁進。
歐洲議會于2020年5月13日通過了新的《水再利用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將再生水安全用于農業灌溉的最低要求,適用于通過收集系統輸送并在城市水資源回收設施(WRRF)得到處理的再生水。
根據歐盟理事會3月17日的立場聲明,新法規有望促進更廣泛的再生水回用,減少處理后的廢水向地表水中的排放,通過城市廢水多種利用來促進節水,同時保護水環境。
在歐洲,盡管多年來經處理的廢水已被公認為可持續的供水替代品,在緩解淡水供應壓力方面具有巨大潛力,但其在灌溉和其他工業應用中的再利用在實踐中仍然受到限制。根據歐洲環境署的數據,目前農業用水約占歐盟年度用水量的50%。
來自意大利的歐洲議會議員西蒙娜·博納菲(Simona Bonafé)在5月13日歐洲議會的新聞稿中表示,新的再利用法標志著向水資源循環經濟過渡取得具體成果的重要里程碑。她說:
與目前的每年11億立方米相比,到2025年,我們有可能將污水再利用量提高至每年66億立方米。
這將需要不到7億歐元(7.67億美元)的投資,理論上可以重復利用目前歐盟污水處理廠一半以上的出水用于灌溉,減少了從水體和地下水中提取直接灌溉水量的5%。
現有的歐盟立法,例如《城市廢水處理指令》(1991年)和《水框架指令》(2000)允許并鼓勵水的再利用,而新法規則包括與水質、水供應和廢水管理相關的特定要求,這些要求有望在整個歐盟范圍內提高公眾對在農業生產食品供應中使用再生水的信心。
對于污水處理運營商,該法規要求:
污水廠出水符合再生水質量的最低要求。法規提出了四類不同水質等級的具體要求。對于“可食用部分是在地上生產的,不直接與再生水接觸”的可生食作物,使用的再生水必須進行二級和三級處理;對于可食部分與再生水直接接觸的可生食作物和糧食作物,再生水需要進行二級、三級和高級處理這些要求在法規的附錄I和II中進行了具體規定;
必須定期監測再生水水質;
再生水供應商和最終用戶必須協商制定風險管理計劃,以解決潛在的其他危害;
污水廠需取得歐盟成員國當局根據水質條件簽發的許可證。
為了促進公眾對中水回用的接受,該法律要求將再生水用于農業灌溉的成員國應共享有關再生水回用的信息,并組織有關再生水灌溉利用價值的公眾宣傳活動。
歐洲再生水回用董事會主席保羅·杰弗里(Paul Jeffrey)指出:
作為一種全球現象,氣候變化不會將歐洲排除在外。歐洲大陸很多地區可能會出現大面積缺水,這是一種持續威脅,特別是在夏季,當旅游業等其他加劇因素給水資源帶來更多壓力時。缺乏全歐洲統一的法規指導是目前再生水利用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講,新的歐盟法規旨在通過為各成員國提供適合目的的再生水質量要求來促進將市政廢水用于農業灌溉。
杰弗里還指出,歐盟理事會在3月17日提議的“水再利用的最低要求”法規反映出迫切需要協調整個歐洲的水再利用實踐。“盡管這項新法規的實施不能完全解決整個歐洲與水資源短缺相關的問題,但它肯定會通過在整個歐盟范圍內以安全和協調的方式促進水的再利用,為緩解氣候變化對水資源的影響做出貢獻。”